在我国刑法体系中,关于累犯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,特别是针对拘役未满五年再犯的情况,是否构成累犯,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。
首先,我们需要明确累犯的定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。这一规定明确了累犯的两大构成要件:一是前罪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,二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所犯,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。
然而,对于拘役未满五年再犯的情况,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前罪刑罚的种类。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较轻的刑罚,其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,显然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。因此,如果犯罪分子前罪被判拘役,而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,根据累犯的定义,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累犯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拘役后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虽然不构成累犯,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会根据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。拘役后再犯罪的犯罪分子,其刑罚的轻重将主要取决于新犯的罪行,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。
此外,虽然拘役后再犯罪不会构成累犯,但犯罪分子的前科记录仍然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。法院在量刑时,可能会考虑到犯罪分子有前科的情况,从而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考量。
综上所述,拘役未满五年再犯的情况并不构成累犯,但犯罪分子仍然需要承担新罪的刑事责任。